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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七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7-01

今天,修改后的《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社会用水行为,提升用水效率,引导全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苏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相关负责人解读了新版《条例》的三大变化。

  作出29处修改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条例》自2010年出台以来,促使苏州节水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国家对于节水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也于2016年5月1日实施,因此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尤为必要。

  相对于旧版,新修改《条例》作出了29处修改,主要修改依据为《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以及《城市节水评价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等文件。同时,还参考借鉴了上海等地的立法经验。《条例》分六章共38条,修改主要对法律依据、计划用水单位的界定标准、用水计划核定与调整、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节水型园区和合同节水、绿化景观及环卫用水等方面作了修改或者新增。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引导全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对苏州提升水资源保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是对水资源管理和利用制度的重大创新,推动用水产品、高耗水行业、农田灌溉等领域不断改进技术、加强管理,实现从“要我节水”到“我要节水”的观念转变,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苏州市在省内先行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通知》(苏府办[2016]202号),明确苏州市“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创建范围及目标,2017年评选出首批5家市级“水效领跑者”,苏州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省仅有的两家代表企业分别入选造纸行业的水效领跑者和入围名单。由此,《条例》新增了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期公布水效领先单位、水效指标等方式,推动全社会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用水单位采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合同节水模式。”

  明年7月1日起

  公共绿化浇灌、道路冲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

  值得注意的是,为节约优质水资源,同时考虑到现实状况和法规的可操作性,新版《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关配套设施的内容。

  《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关配套设施。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优先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市区(含吴江区)自2019年7月1日起、县级市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喷雾降温、降尘外,公共绿化浇灌、道路冲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和喷泉等,但用于体育活动的瀑布、游泳池除外。”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不但明确了具体事项,更明确了具体时间,进一步促进公共绿化浇灌和道路冲洗,以及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工作的进程。此前,在2014、2015两年期间,市环卫处在石湖基地、苏站路与平泉路交界处、平齐路建设了三座河水供水站,抽取河水后通过絮凝、净化、沉淀、筛滤、杀菌消毒等步骤使水质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标准后供给环卫车辆。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公司在园区范围内建设了绿化取水口,整套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图实施,主要由潜水泵、格栅、输水管道、取水口及配电系统组成,改变了常规绿化浇灌使用柴油泵抽水时间长、噪音高、效率低、污染大的弊端。依托桥梁及河道边绿化带,构建生态低碳的取水系统,供绿化洒水车取用河水浇灌城市绿化。

  2020年底前

  重点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累进加价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用途,提高了使用效率。

  据介绍,在条例修改前,我市对月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结合的加价收费制度。今年初,我市开始对市本级发电、造纸、钢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中小学校、农贸市场等具备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力争2020年底前,市区重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基本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此外,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对用水计划范围、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原料水尾水利用、雨水利用设施建设范围、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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