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大学法律系专业大四学生小吴有一个让她很意外的“收获”:她之前状告苏州轨道交通公司“余额不足”相关条款的诉讼有了结果: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12月31日修改并同步实施“余额不足”相关条款。
小吴到底干了一件什么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原来,2017年5月和10月,小吴两次进站乘坐地铁时,刷卡后被闸机挡在了外面,闸机提示“余额不足,请去充值”。但事实上,小吴的地铁卡里还有7块多钱,足以支付进出站的两元“最低”票价。
当时,地铁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公司有一个规则:卡内余额低于单程票价的最高价后就不能进站。据了解,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在卡内余额不足7.6元时不能进站。
小吴是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的大四学生,为这事“较真”了。小吴认为,《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是属于《合同法》所界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乘客责任、排除乘客主要权利,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小吴说,她跟轨道交通的工作人员就这个问题沟通过,但是得到了一个含糊的回答,问题并没有解决。于是,在2017年10月底,一纸诉状将轨道交通公司告上了法院。小吴的一个请求是要认定这个条款的第十三条是无效的;第二个就是请求他们当卡内余额低于7块6的时候,闸机要显示余额,而不能只是打一个叉,显示余额不足请去充值。
在诉讼期间,小吴和其他同学一起对包括北京、天津、南京等16个城市的地铁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部分城市规定,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无法进站。而苏州轨道交通公司则是按照最高票价金额来限制。
2018年12月14日,该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该案的法官沈军芳说:“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使用时应当尊重公平原则。轨交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在小吴卡内余额足以支付票价的情况下,采用规则限定了她进站的权利,我们认为这个规则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消费者来讲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一个规定。”
最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行。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吴说:“这起案件能够进入审判程序,并得到审结,感到很意外,并为司法进步感到兴奋。”
小吴的“胜利”赢得了网友一片叫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也给她点赞。程雪阳表示:“我们法学院倡导的理念就是,面对不合理的规则,不要去抱怨,要做积极的建设者,要做法律解决方案的供给者和提供者,具体通过一个个小事共同来推动法律的进步。”
对于此事,法律专家表示,多年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导致了对民众、对服务对象的利益确实有忽略的地方,这起案件恰恰暴露了这部分问题,小吴的一小状,可以说是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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