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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用来免除麻烦的 而不是成为麻烦

来源:名城苏州网                  发布时间:2018-04-09

  文/看壹周记者 杨斌

  从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不管立遗嘱人保持何种心态,采用何种形式,遗嘱,终究是他留给后代乃至社会的最后善意和关怀。

  然而,围绕遗嘱这个话题而生的,并非完全是感恩。江苏省高院去年的数据统计,70%的继承官司是因为没有遗嘱造成的,在遗嘱有争议的官司中,又有60%的遗嘱被认定无效。

  法律专家表示,最近两年,市民订立遗嘱的意愿和意识呈上升趋势,但由于缺乏对订立遗嘱的了解,自己的心愿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践行……

  遗嘱形式多种多样

  口头遗嘱有限制性规定

  4月4日下午,家住吴中区的一位老人,在老伴陪伴下前往苏州一家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在表明来意后,两名公证员接待了他,因为之前已经做过咨询,老人也提前已做好了“功课”,随身携带了身份证、房产证等与遗嘱相关的证件原件,还特意拟写了一份遗嘱草稿。

  在与老人攀谈几句后,一名公证员开始仔细审查老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及婚姻状况等材料,并向老人了解订立遗嘱的内容和分割财产的原因。在此期间,公证员一一致电老人退休前供职的单位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核实老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且全部环节均有另一名公证员负责录音、录像及笔录。

  公证员在核实完遗嘱相关信息后,正式受理了老人的申请,修改多次后,公证员与老人确定了符合本人意愿和法律规定的遗嘱内容,完成公证。

  在苏州市的各个公证处,类似这样的场景几乎每天都在上演。苏州一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所有《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包括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正遗嘱是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在和其他遗嘱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以“已经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当然,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者重新公证。多份并存时,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不过,因为苏州公证处数量有限,有些公证处还需要预约和等待,所以到目前为止,尽管苏州市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数逐年上升,但和苏州市庞大的老年人人口(60岁以上170万)相比,份额仍然较小。于是,有些老人也会选择有丰富经验的家事律师为其做遗嘱见证服务。

  法律人士介绍,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更多的时候,苏州老年人仍然会使用口头遗嘱或者自书遗嘱这样的方式,“自家的事情,关起门来解决”。

  然而,这样的方式,有可能为老人过世后,子女继承财产时埋下了纠纷的隐患。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以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为例,因为口头遗嘱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限制性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是危急情况下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也就是说,老人在身体健康之时,凭着自己的情感导向,口头承诺自己的财产留给哪位家人,是并没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也同样存在无法证明老人书写时是否能够凭自己的意志行事的情况。

  家有独生子女不用立遗嘱?

  市民认识误区还真不少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大家认为只有电视剧中才能看到的狗血桥段,却在真实上演着。

  家住姑苏区的一位老人育有一儿三女,因为儿子在家里最小,老人特别喜欢,曾经在家里的各种场合,口头表示自己的那套老房子要留给儿子。老人在世的时候,三个女儿也没有反对。

  去年,老人因病过世,三个姐姐却表示,也要分房子。对此小儿子十分意外,父亲生前说得好好的,为什么他过世后就全部变卦了?因为总也协商不好,最后还是对簿公堂。

  虽然从情理上来讲,小儿子似乎挺值得同情,但从法理上看,老人生前的口头承诺,并不会给他的诉求带来更多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女儿当然有分财产的权利,虽然这可能违背老人生前意愿。”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法定继承,如果女儿提出继承诉讼,肯定会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事实上,围绕遗嘱这个话题,市民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还有不少。近日,中华遗嘱库的一份统计显示,在该机构办理的遗嘱中,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立下的遗嘱,占总遗嘱数量47.74%。

  对此,肯定有不少市民会疑惑,父母的遗产,不就是留给唯一的子女的么?

  在这个看似合情合理的质疑背后,有一个细节颇为有趣。最近两年,每到清明节前后,一条《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消息,都会在朋友圈里被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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