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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全面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建设生态型城市

来源: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8-08-03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三大生态系统。近日正式印发的《苏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509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少于403万亩,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进一步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数据显示,全市目前受保护的湿地面积从2009年的32万亩增加到去年的230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从8%上升到58.1%,列全省第一。“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市国家级湿地公园达到6处,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维持在20个左右,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区)的自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60%。

  据悉,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名录予以确定。“实施意见”要求,对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建立覆盖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

  “实施意见”还规定,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内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记者了解到,对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交通、航道、能源、通讯、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以鸟类种类数量、水体透明度等为主要因子,适合太湖流域的湿地生态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积极有效的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保护自然岸线,逐步重塑河湖近岸带湿地,有效恢复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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