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施工过程中挖断了电缆,李某的挖掘机被扣留在工地多达64天。一台挖掘机每天租赁费上千元,那“停工”期间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天(8月31日),记者从南通中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持了通州法院作出的某城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被告某城公司中标上海某路段污水泵站及管网工程,遂与某石租赁部签订合同,租赁该工程中所需使用的起重机、挖掘机,其中挖掘机所有人为原告李某,租金为2500元/台班。
2022年3月31日,李某安排驾驶人员车某在操作挖掘机挖土方时,不慎挖断了地下的通讯电缆。车某根据某城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将挖掘机留在现场等待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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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上海市因疫情管控,案涉工地停工。同年6月22日,李某欲取回挖掘机,某城公司工作人员以赔偿问题尚未解决为由进行阻拦。李某遂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后,李某仍未能取回挖掘机。8月24日,李某再次至派出所报警,称案涉挖掘机仍在工地,其准备起诉,故先来备案。
2022年10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城公司赔偿设备占用损失115200元(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共计64天,按1800元/天计算)。起诉后,李某于11月10日自行将挖掘机从工地取回。
庭审中,李某认为,通讯电缆损坏系车某所为,应由车某承担责任,与其无关。某城公司无权扣留案涉挖掘机,应当立即返还并赔偿设备占用损失。
某城公司则辩称,其公司并未实际扣留案涉挖掘机,挖掘机停放于紧邻项目部施工便道一侧,出入口虽设有铁门但并未上锁,李某取回挖掘机不存在障碍。
一审法院认为,挖断电缆事故发生后,因工地停工、上海当地管控,为查明事故成因以及确定后续责任承担,某城公司扣留李某所有的挖掘机的措施属于其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具有正当性。
但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城公司并未寻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双方纠纷,而导致案涉挖掘机一直停放在工地。且李某曾至现场要求取回亦被阻拦,其扣押行为已具有违法性,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同时,李某第二次报警只为起诉备案,并未争取现场取回挖掘机,故其对于损失的扩大亦有过错。
考虑到挖掘机租金中包含驾驶人员工资、机械维保费用等成本,而挖掘机被扣留期间未产生上述费用,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李某的经济损失为1000元/天。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某城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某44800元。某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张怡茜 刘思伟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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