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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

时间:2019-02-22 09:02:42

为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我省近日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做到同向联动、能增能减。企业应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包括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类联动指标。

工资总额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在企业内部分配方面,意见提出应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此外,对于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减本企业违规发放部分,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 郭艺 编辑: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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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编辑: xuqi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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