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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女职工更年期申请调岗 用人单位应安排

时间:2019-02-28 10:16:49

近年来,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

“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办法》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办法》还要求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有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 齐鲁晚报 编辑: xuqi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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