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出台。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十三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划分为Ⅳ(一般)、Ⅲ(较重)、Ⅱ(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苏州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近年来台风、暴雨、强对流、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频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作为综合防灾减灾的第一道防线,非常重要。实施意见”主要“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发布与传播和联动响应的职责、播发机制和要求、传播设施的建设、预警信号科普知识的宣传等方面作了规定。
据介绍,江苏省气象局在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基础上,结合本省气候特点、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预报预警工作实际,于2016年和今年分别修订了《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和预警信号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报等级用语和预警信号标准,列举了江苏省十三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删除了“沙尘暴、干旱和霜冻”预警信号,增加了“海区大风、海雾”预警信号。
市气象部门表示,预警信号的种类因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的调整而调整,且调整及时性要求高。因此“实施意见”规定预警信号的具体种类和名称,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与上级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一致。(记者 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