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出台《苏州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这是我市继2016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又一项创新举措。
“细则”明确了公务用车购置审核的“三控”(控编制、控计划、控预算)原则。规定单位提出购车申请时,先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管理的不同类型车辆编制进行审核,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车辆更新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对车辆购置的预算进行审核,3项审核均通过后才能正式列入购车计划。
“细则”首次提出“五定点”(定点购置、定点租赁、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的公车管理新模式。每年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规定程序遴选定点服务供应商,各市级单位须在定点供应商处购买车辆和服务,监管部门可根据供应商上报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分析,提高监管效率。
“细则”在全省率先制定公务出行中的车辆租赁行为规范,限定租车条件,限制租车时长,规范租车标准,明确租车价格和经费来源。(记者 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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