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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同时不得留作业

时间:2018-12-03 16:02: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行为正式发文进行规范。此次发布的意见提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方能开展业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此外,江苏还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并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制度。另外,实施意见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师资队伍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校外培训机构需取得教育部门许可 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意见显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而在校外培训机构所选择的场所方面,意见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此外,校外培训机构还需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在培训内容方面,意见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在培训时间方面,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教师需公示 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将面临取消教师资格

在教师人员方面,意见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另外,意见还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培训费收取时间跨度不得一次性超3个月 黑白名单制度将建立

在收费方面,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

意见还要求各地教育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相关结果及时在报刊、网站上公示。江苏还将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也将完善,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来源: 龙虎网 编辑: xuqi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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