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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出台《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

时间:2019-02-12 16:37:56

2月3日,省公安厅为净化社会风气,遏制赌博违法活动发展蔓延,厘清群众棋牌娱乐与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原《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

新《指导意见》根据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结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和有关部署要求,重点对赌博违法行为相关量罚赌资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突出“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原则,指导公安机关准确区分娱乐和违法的界限,重点惩处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等违法行为。

新《指导意见》放宽了对一般群众性娱乐活动的认定标准,将普通赌博赌资起罚金额标准由原来的200元提高至500元,并明确赌资500元不满2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2000元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赌资5000元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便于群众准确把握娱乐活动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新《指导意见》细化了参赌人员的立功具体表现。基于绝大部分参赌人员为逃避法律惩处,拒绝交代参赌违法行为并对抗公安机关审查的客观事实,新《指导意见》对参赌人员自愿认错认罚,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或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以减少执法对抗,体现宽严相济。

同时,对各类赌博违法行为我省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打击。依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构成犯罪的“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明确设置“1台”、“1台以上5台以下”、“5台以上10台以下”三档数量标准,分别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处罚幅度。新《指导意见》首次将不构成犯罪的“明知是赌博机而提供配件或维保服务”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明确设置:“不满5台”、“5台以上不满10台”、“10台以上的”三档数量标准,分别对应上述三种处罚幅度。

新《指导意见》还明确,对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一律适用5日以下拘留处罚;对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从重处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同样从重处罚。

根据新《指导意见》,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情节严重的处罚档次,无论赌资数额多少,一律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的”适用情节严重的处罚档次。(记者 李海明 特约记者 苏宫新)

来源: 中国江苏网 编辑: mengxi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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